民法上說不治惡疾和精神疾病可以訴請離婚,倘若不確定是否能治癒又該怎麼辦?會構成遺棄嗎?
配偶生病不想照顧就離婚會不會讓法官覺得很沒人性而得不到孩子監護權或扶養費?要怎麼和身心障礙的另一半離婚比較不會被說閒話呢?